【改判緩刑】刑毁飲品店罪成男生改判監緩刑 官勸勉利用機會繼續學業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4/02 11:25

最後更新: 2024/04/02 11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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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(資料圖片)

位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的飲品店「喜茶」分店,於2020年5月被人進入店內肆意破壞。3名涉案男生早前經審訊後,分別被裁定阻差辦公及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。其中就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被判教導所的20歲男生,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,法官今(2日)駁回定罪申請,裁定刑期上訴得直,改判監4個半月,緩刑2年,法官籲男生利用機會繼續學業。

申請人侯羿同現年20歲,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,非法煽動他人破壞新城巿廣場的商舖或損害商舖的財產,早前經審訊後被裁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成,被判入教導所,被囚禁於教導所約3個多月後准保釋候上訴。

雙方早前已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呈上書面陳詞,法官張慧玲今駁回定罪上訴,根據進一步報告顯示,基於上訴人的精神病況,並不適合囚禁於教導所,故此須重新處理刑期。

法官表示處理刑期時,須考慮到上訴人有否悔意。上訴人於審訊時沒有作供,報告顯示上訴人稱貪玩,惟於進一步報告中卻稱沒有做過任何事,顯示其完全沒有悔意。法官指報告亦提及不論上訴人就病情誇大造假與否,亦不適合入教導所,另外上訴人亦沒有適時覆診。

上訴一方指出,上訴人保釋期間沒有放棄學業,參加中學文憑試後獲得大學學位,惟因病入院而影響學業。律政司一方認為,本案須判處拘禁式刑罰,判處緩刑屬過輕,惟若法官認為以上訴人之情況,格外開恩下判處緩刑,律政司一方亦接納。

法官認為上訴人已於教導所被囚禁逾100天,判處緩刑亦可行,故裁定刑期上訴得直,撤銷判處教導所之判決,改判監4個半月,緩刑2年,法官勸勉上訴人利用機會繼續學業。

本案涉及7 名被告,其中1對16歲兄承認刑事毀壞喜茶的收銀機和1部八達通處理器罪,被判入更生中心,另1對同齡兄弟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。其餘3人包括本案上訴人, 則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、煽惑他人刑毀罪成,分別被判囚半年、5 個月及教導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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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